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教理主題:第十誡 —— 毋貪他人財物

今天讀經的主題與「避免貪戀世物」有關。一般來說,舊約中早期的經典對永生的觀念不太
清晰,故此都會視地上的財富為上主對善人們的祝福。但訓道篇的作者在這問題上卻認為人一生辛勞,最終仍是徒勞無功,一無所獲。他勸勉世人要唯獨信賴上主,因為只有這樣才可得享安全。若將這篇讀經與今天福音的章節互相對照,則會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人世間的所有財富都只是過渡性的,我們的目標應是在天主面前「致富」,因為只有天上的聖城才是我們永恆的家鄉。讀經二選自哥羅森人書,保祿宗徒強調基督徒在接受洗禮後應有的新生活:就是追求天上的事情,並且摒棄俗世的一切,包括淫亂、不潔、邪情、惡慾和貪婪等。這不僅是倫理上的要求,更是由於我們在受洗後的新本性,已經在聖神內復活和重生,屬於天上的神國,故此只應追求天上的光榮。

在今天的福音中,耶穌再次教導我們面對世間財富時應有的態度。整篇讀經可以分為三個部份,就是一件事件,一個教訓和一個故事。一件事件就是耶穌拒絕為他人處理財物和分家的事宜;一個教訓就是耶穌要求我們要戒避貪婪;最後就是一個故事,耶穌以此說明人只懂得為自己在現世中積聚財富的糊塗。的確,人的貪婪往往使人看不到生命中的真正需要,就是在天主面前致富,即與天主及他人建立一個更深入的愛的關係。

十誡中最後的一誡教導我們不要貪戀別人的財物。這條誡命擴展並補充第九誡的禁止肉身的貪慾,而第十誡則禁止貪婪他人的財物,是第七誡所禁止的偷竊、搶奪和欺詐之根。貪婪,如行淫一般,源於誡命所禁止的祟拜偶像,第十誡是針對心靈的意圖,連同第九誡總括十誡的各條誡命。第十誡禁止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教理2534-35)。當教會談及第七及第十誡時,很多時強調私有產權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即我們不可以不合法地剝奪他人這項權利,但同時也強調財物和私產在整個天主創造及救世計劃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即我們要善用天主所賞賜的財物,把它們成為愛主愛人的工具,為服務天主的旨意而作出貢獻。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以及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教理2536)。第十誡也要求人從心裡消除嫉妒。嫉妒即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即使非法也不惜。嫉妒往往招致更大的壞事。智慧書上說:「就是因了魔鬼的嫉妒,死亡才進入了世界。」(教理2538-39)

在教會的傳統上,貪婪和嫉妒都是七罪宗之一,即由此而誘發其他邪惡和罪行。(其他五罪宗是驕傲、慳吝、迷色、忿怒和懶惰。)聖奧思定常常視嫉妒為「特別屬於魔鬼的罪」。從嫉妒生怨恨、誹謗、誣衊、幸災樂禍,對他人的發達不快等。當嫉妒驅使人希望別人遭遇重大災害時,就是大罪。嫉妒是不快的一種表現,因此是對愛德的拒絕;受過洗的人應以慈善加以抗衡。嫉妒往往來自驕傲,受過洗的人應練習度謙遜的生活。當人懂得為弟兄的進步而高興時,天主就因而立刻受光榮。因為祂的僕人已知道克服嫉妒,視他人的功績為自己的喜樂(教理2539-40)。

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要愛祂勝過任何事物及任何人,並要他們為了祂和福音的緣故,捨棄他們的一切所有(路14:33)。耶穌以窮寡婦給門徒作榜樣,指出這寡婦是從她的窮困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費都獻出了。擺脫財富的命令,為進天國是必須遵守的。在山中聖訓裡,耶穌也稱讚神貧的人是有福的(瑪5:3)。聖言稱人精神上的謙抑自下和淡泊為「神貧」;聖保祿也舉出天主的貧窮為例,他說:「祂為了你們成了貧窮的」(格後8:9)。總的來說,所有基督徒都要正確地誘導自己的情感,以免違反福音的貧窮精神,去享用世物及依戀財富,而阻止其追求完全的愛德。的確,對真正幸福的渴望,使人擺脫對現世財物的過分依戀,而在享見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得到滿足。看見天主的人,就已經得到一切可能想像的財富(教理2544-48)。

梵二大公會議也教導我們要好好地運用財物去實踐愛德,尤其是現在世界上大部份人尚處於貧困之中。信友們有義務盡其所能,解救現代疾苦;並且應如古時的習慣,不唯以剩餘財物,而且以自己的生活必需品來賑濟他人。因為基督教會的光榮與標誌便是信友們的貧窮及愛德精神(現代88)。

生活反思/實踐
1.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經驗過貪婪和嫉妒嗎?你會怎樣處理這些慾望和誘惑?
2. 你會怎樣處理你的財物,好使它們成為你在日常生活中愛主愛人的工具?

教區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員會提供
2016 年 7 月